增值税起征点的前世今生
日期:2019.1.14
1994年,按照财发字第38号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元-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2002年,按照财税〔2002〕208号规定,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2006年,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为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2011年,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甘肃省将起征点提高到当时政策规定的上限,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014年,按照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0000元—30000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该政策到期后经多次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
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增值税起征点的不断调高,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如雨后春笋迅速发展,在吸纳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