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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投优惠政策疑点:单一基金核算时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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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投优惠政策疑点:单一基金核算时3个问题

日期:2019.1.28

来源:税乎小编

       一、政策原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9〕8号)第三条规定: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一)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规定:一、税收政策内容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问题

       1、单一基金核算时70%投资额抵减享受问题

       根据8号文,只要符合55号规定条件,就可享受投资额抵减,但55号文规定抵减的前提之一是经营所得。根据8号文按单一基金核算时,所得分两类: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并无经营所得。哪到底能否抵减投资额呢?

       2、创投企业股票转让所得如何处理

       紧接问题一,因仅涉及两类所得,如果被投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拥有的股权变为拥有股票。如果创投企业在被投单位上市后将股票转让了,此类所得应按什么税目缴税?

       3、当年抵扣不足的处理

       根据8号文件文件,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但根据55号文件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以上三问题,静等财税部门澄清,后续税乎网将密切关注和追踪此政策在实践中的遇到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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