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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爱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违不罚案例!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发奖金,已自行补税

首违不罚案例:通过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发奖金,已自行补税

来源:陇上税语  2021-12-09 07:58

2021年12月8日晚间,四川爱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公司曾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和员工个人账户代发部分员工奖金,已经自行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74万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公司完成了整改规范,符合“首违不罚”条件,免于行政处罚。

三、公司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2018 年 2 月,发行人在进行个税、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申报时,由于补报 2017年年终奖、供应商发票作废,产生个税滞纳金 742.52 元、增值税滞纳金 97.79 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4.89 元,发行人已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缴纳上述滞纳金。

2018 年、2019 年,发行人存在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绵阳市博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员工个人账户代发部分员工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奖金的情况,涉及金额分别为 91.21 万元、153.89 万元。在此过程中,相关员工未就所获薪酬履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发行人亦未就该此履行相应的代扣代缴义务,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停止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发员工薪酬的行为。2020 年 12 月、2021 年 3 月至 4 月期间,相关员工已通过扣缴义务人及/或自行就上述事项向税务主管部门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 742,099.24 元。就此事项,发行人已取得绵阳市安州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证明》,绵阳市安州区税务局已知悉发行人存在通过第三方代发部分员工薪酬的情况,并确认:爱联科技及相关人员已补充申报了该事项涉及的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并补缴了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完成了整改规范;爱联科技及相关人员该次补充申报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行为,符合纳税人“首次发生、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爱联科技及相关人员该次补充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同时爱联科技及相关人员前述行为不属于税收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经存在未开设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委托第三方代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用工总人数 10%等情形,具体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八、发行人员工及社会保障情况”。

除上述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前述相关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采取整改或者补救措施,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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