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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增值税税率下调涉及的政策及相关问答

09-29 我要评论

2018年5月增值税税率下调涉及的政策及相关问答

来源:税乎网

日期:2019.3.16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4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8B版的通知

税总函[2018]14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4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有关退税率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2018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可控FTP系统“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各地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全文有效

2018年4月19日

  为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

  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写说明第(二)项“各列说明”中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的表述中增加以下内容:

  第2行、第4b行14列公式为:若本行第12列为0,则该行次第14列等于第10列。若本行第12列不为0,则仍按照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计算后的结果与纳税人实际计提销项税额有差异的,按实际填写。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二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增值税部分)

发布日期:2018-04-28 10:27 浏览次数:324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文字实录

[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 罗天舒 ]

尊敬的各位纳税人、同志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国家税务总局举办的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

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是税务总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税收政策确定性和透明度而搭建的常态化政策解读平台。

解读视频会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由税务总局相关业务司局负责同志结合新出台的税收政策,针对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进行政策解读,着力解决好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关心的政策执行口径问题,激活和规范纳税人享受税收利好,进一步推进基层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政策。[ 2018-04-27 08:29 ]

[ 罗天舒 ]

今天,我们举办2018年第二季度税收政策解读视频会,主要内容有5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税收协定有关税收政策、助力脱贫攻坚税收政策。这些都是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税收政策问题。

这次解读视频会总局现场邀请了北京市的部分纳税人代表,以及上海、浙江、河南、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基层税务干部来到现场,并在讲解之后专门预留了提问时间,现场回应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干部的关注焦点。各地分会场也邀请了部分纳税人代表,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欢迎。另外,视频会全程接受网友的提问,由讲解人对于网友提出的部分典型问题现场予以解答,欢迎网友们积极参与提问。这次视频会的内容时效性强,直接关系到一批新政策的落地,希望同志们认真学习、准确把握。[ 2018-04-27 08:30 ]

[ 罗天舒 ]

下面我们开始本次解读视频会的第一项主题,对近期发布实施的税收政策进行介绍和解读。

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改革完善增值税制度,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的要求。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重大措施。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先后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并制定了配套公告。

首先,有请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解读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然后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2018-04-27 08:30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谢谢!大家好!

今年3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推出了三项重大改革措施:一是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点;二是统一标准,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三是试行留抵退税,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的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这三项增值税改革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综合把握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 2018-04-27 08:32 ]

[ 林枫 ]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32号、33号两份财税字文件,近期税务总局又另外配套发布了17号、18号两份公告。下面我重点解读一下这几个政策出台的背景,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2018-04-27 08:33 ]

[ 林枫 ]

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问题

大家可能比较关心,为什么这次下调了17%和11%这两档税率,而没有调6%的税率。我先来介绍一下设计税率调整方案时的考虑。

我们知道,增值税税率的调整,涉及到行业间利益的深刻调整,因此必须要慎重。总局和财政部经过反复斟酌平衡,几轮测算,在若干预研的改革方案中,从兼顾各行业税负水平、兼顾减税与保持财政收支平衡等多种因素考虑,确定了此次税率调整的方案。具体来讲,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2018-04-27 08:36 ]

[ 林枫 ]

第一,将本次税率调整,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振兴壮大实体经济、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举措。

第二,兼顾减税与保持财政收支平衡。

第三,聚焦减税重点,补一补“短板”。前期,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适用17%、11%税率的行业减税规模相对较少,因此,本轮税率调整方案,将减税方向侧重放在了原增值税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建筑等适用11%税率的行业,这其中也有补一补减税“短板”的意思。[ 2018-04-27 08:38 ]

[ 林枫 ]

那么,在适用税率调整政策时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呢?我会从四个方面来进行介绍。

第一,怎么理解“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

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第二,税率调整前后发票如何衔接。

按照上面确定的原则,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没有开具发票的业务,如果需要补开发票,也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2018-04-27 08:40 ]

[ 林枫 ]

第三,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此次税率调整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如何变化,大家比较关注。财税32号文件中,有两条对此作出规定,一条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1%调整为10%。还有一条是特殊规定,明确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税率调整前,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1%、13%扣除,税率调整后,按照10%、12%扣除。总体来说,农产品抵扣问题,总的思路和精神还是参考去年简并税率下发的财税〔2017〕37号文件执行。这里我想就12%扣除率相关问题作几点说明:[ 2018-04-27 08:42 ]

[ 林枫 ]

1.为什么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按照12%扣除?

本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扣除率仍是政策设计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2017年7月,增值税税率实施“四并三”改革,农产品税率下调后,为了解决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可能出现的税负上升问题,给予这部分企业维持扣除力度不变的过渡措施,也就是在11%扣除率的基础上加计了2个点,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征扣税率差保持在4个百分点(销项17%,进项13%)。

此次税率调整,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产成品适用税率由17%下调至16%,我们总体考虑是征税率下调,退税率、扣除率均应同步下调,这样有利于下一步规范增值税制度,减少税收风险。因此将其扣除率也同步下调一个点,确定为12%。和税率调整前相比,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力度是一样的,只是在10%的基础上加计2个百分点。

2.12%扣除率的适用范围,这里我要再次强调,仅限于纳税人生产16%税率货物购进的农产品,农产品流通企业或者产成品适用税率是10%的企业,不在加计扣除政策范围内,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018-04-27 08:44 ]

[ 林枫 ]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什么凭证可以按照12%扣除?

我给大家归纳了一下,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4.农产品核定扣除的纳税人,扣除率是否也要按照12%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2018-04-27 08:45 ]

[ 林枫 ]

第四,申报表如何填写。

为配合税率调整政策的落实,同时兼顾政策实施后的效应分析工作,税务总局本着尽量不做大的调整的原则,在维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和栏次不变的前提下,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个别栏次的填报内容进行了调整。

一方面,是将申报表中原来的17%项目、11%项目的栏次名称相应修改为16%栏次、10%栏次,停用“13%税率”的相关栏次。另一方面,考虑到纳税人可能会出现申报以前所属期税款的情形,相关文件明确,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在相关栏次中。简单来说,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 2018-04-27 08:47 ]

[ 罗天舒 ]

感谢林司长的解读。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来到现场的纳税人和基层同志提问。首先请这位同志。提问前请先介绍一下自己。谢谢![ 2018-04-27 09:13 ]

[ 现场观众 ]

大家好!我是来自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我们关注到,总局发布的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了,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那么我想请问林司长,我们有一些建筑服务是简易计税项目,在税率调整后如果补开发票,也是要按照11%的税率补开吗?[ 2018-04-27 09:16 ]

[ 林枫 ]

谢谢您的提问。18号公告第九条里面关于补开发票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受税率调整影响的事项,未受税率调整的该怎么补开还怎么补开。具体到你刚才说的这个情况,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11%税率计税的建筑服务,如果在税率调整后需要补开发票,应该按照11%的税率补开发票,如果是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并未受此次税率调整的影响,如果需要补开发票,无论何时,还是按照简易计税项目的征收率进行补开。[ 2018-04-27 09:17 ]

[ 罗天舒 ]

谢谢王司长的讲解和回答。在刚才各位讲解人解读的同时,12366在线直播平台收到了网友们发来的关于税收政策方面的不少问题,感谢广大网友对解读视频会的关注,我们已经将这些提问反馈给相关司局的讲解人,请他们在现场予以回应。对于现场无法回应的问题,交由相关司会后研究答复。下面进入第三项主题,请各位讲解人解答网友的提问。

首先是关于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这位网友提问说:我们是一家建筑企业,我们之前签的一些建筑合同工期都好几年,之前都是分期收款,也都是按照11%的税率开了发票,请问5月1日以后再收款和开发票是按11%开还是10%开?

这是关于增值税政策的问题,请林司长解答。[ 2018-04-27 10:25 ]

[ 林枫 ]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问。税率的适用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致的,发票的开具也一样。有些建筑合同可能会跨越5月1日税率调整这一时间点,但是,不影响纳税义务发生的确定。即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前的,按照原税率计税并开票;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税率计税并开票。因此,你单位如果是在5月1日以后提供的建筑服务,即便合同是在5月1日前签订的,也应该按照10%的税率计税并按照10%的税率开具发票。[ 2018-04-27 10:27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发票和出口退税管理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2018年04月29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4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就深化增值税改革涉及发票和出口退税管理有关事项答记者问。

  问1: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零时前只能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零时后才可以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5月1日之前已经是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5月1日之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开具有误或补开发票等情形,符合税务总局2018年1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5月1日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只能按照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纳税人5月1日之后取得的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然可以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

文华:那么我们就来聊聊最近受到比较多的纳税人关注的一个问题。很多纳税人会问到:5月1日以后是不是就不能开具17%和11%的增值税发票了呀?如果企业有一笔四月份的销售收入还没有开票呢?怎么办呀?


思思: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准确理解“5月1日”这个概念。


“5月1日”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的应税行为,还是适用原税率,仍可以按照原17%、11%税率补开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业务,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新税率,按照新税率纳税和开具发票。


我举个例子:某企业为销货方,2018年2月向其购货方销售货物,购货方当时未索取发票。销货方在3月份对该项销售货物行为按17%的适用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5月份,购货方向其索要发票,则销货方仍可以按照17%税率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文华:那如果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呢?


思思:这就要分为两种情况了。如果纳税人原来按照17个点、11个点的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发生了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17个点、11个点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销;纳税人原来按照17个点、11个点的税率开具的发票,发现开票错误的,先按照17个点、11个点的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后,再按照17个点、11个点的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现在我举个例子来说明一下销售折让这种情况,如果你是销货方,在4月18日向另一家企业销售货物一批,当日开具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3日,购货方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存在问题。经协商后,销货方同意给予销售折让处理。那么无论原发票是否已经认证,无论现在是需要销货方还是购货方来开具这张红字发票,都可以按照原来17%的税率开具销售折让的红字发票。


文华:其实还有一种情况是属于开票错误的,比如说:上个案例中,4月18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月3日购货方突然发现发票上纳税人名称写错了,这种情况不属于货物质量问题,但购货方要求重新开具发票。那么与上个案例一样,无论原发票是否已经认证,无论现在是需要销货方还是购货方来开具这张红字发票,都可以按照原来17%的税率全额开具红字发票,之后,再以17%的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思思:是的,判断的关键点还是在于,原来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否在5月1日前。


文华:这里呀,还要给大家做个温馨提示:5月1日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的16%和10%的税率,但是有开票需求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手工选择原来的17%和11%税率,来开具增值税发票。


思思:是的,各位纳税人可要多多注意了哦。

税率调整后,你的发票开对了吗?

   税率调整,发票怎么开?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增值税税率调整之后,应如何准确选择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呢?简单来说,就是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适用税率应依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特别应注意的是:纳税人要及时将税控设备联网,完成对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升级,否则将无法开出增值税发票。


  以六种常见结算方式举例说明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如在4月30日前发出货物,应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5月1日后发出货物,则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如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提供应税服务(如交通运输服务、基础电信服务等),如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如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预收款,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如在5月1日之后收到预收款,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A企业为服装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与B服装公司签订了服装销售合同,约定今年的销售衣物合同按照分期收款的方式执行。4月2日收取款项100万元,6月2日收取款项120万元。因此,A企业4月2日收取的10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应按照17%税率开具发票,A企业6月2日收取的120万元,应按照16%税率开具发票。  


  C企业为电信行业一般纳税人,对消费者使用的基础电信服务,其在4月份提供的基础电信服务,应按照11%税率开具发票,其在5月份提供的基础电信服务,应按照10%税率开具发票。


  特殊一点的,国家就电力行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制定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D企业为电力企业,向居民个人发售的电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D企业就居民个人在3月份使用的电力,4月份进行抄表并开具电费缴纳凭证,应按照17%开具发票;就居民个人在4月份使用的电力,5月份进行抄表并开具电费缴纳凭证,应按照16%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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