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突发,各省市开始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进行核验!
日期:2019.7.26
来源:各地税务局官网
小编早晨看到此信息是在东北长春市税务局的官网上,内容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二道区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二道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7.26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市(区)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近期,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短信、个人所得税APP消息、电话或面谈沟通等方式与纳税人取得联系,请各位纳税人予以关注,如您通过上述方式收到税务机关的提示,请按照提示认真核实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存在错漏,请及时补充、修正。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或0431-80808011热线咨询。
感谢您对税务机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公告。
然后在深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7.26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区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近期,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短信、个人所得税APP消息、电话或面谈沟通等方式与纳税人取得联系,请各位纳税人予以关注,如您通过上述方式收到税务机关的提示,请按照提示认真核实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存在错漏,请及时补充、修正。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或0755-83878843热线咨询。
感谢您对税务机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公告。
然后在上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7.26
尊敬的纳税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区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近期,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短信、个人所得税APP消息、电话或面谈沟通等方式与纳税人取得联系,请各位纳税人予以关注,如您通过上述方式收到税务机关的提示,请按照提示认真核实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若存在错漏,请及时补充、修正。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或37662704热线咨询。
感谢您对税务机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公告。
基于这三个不同的地方发布类似的信息,我们理解,这是一次全国税务系统的统一行动,企业和纳税人需要高度重视。税乎网在新个税改革时专门成立专题,让广大用户全面了解新个税的相关政策,下面是相关文章的链接,供您参考,助你和企业度过本次核验工作。
专项附加扣除名称 | 扣除标准 | 适用范围和条件 | 享受扣除政策对象 | 享受环节 | 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 | 补充说明 | |
每年 | 每月 | ||||||
子女教育 | 不适用 | 每个子女1000元 | 学前教育:年满3岁前至小学入学前 | 对每个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扣除1000 元,或者双方分别扣除500元,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 入学前是指入学的前一月 |
学历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阶段 | 含入学当月、寒暑假以及因病和非主观因素保留学籍的休学 | ||||||
继续教育 | 不适用 | 400元 | 学历教育 | 接受教育的本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可选择父母或本人扣除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无需留存资料 | 同一学历教育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 |
3600 元 | 不适用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接受教育本人扣除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 | 取得证书当年一次性扣3600元 | |
住房贷款利息 | 不适用 | 1000元 |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 实际发生首套贷款利息支出的期间,夫妻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婚后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继续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住房分别按标准的50%扣除。 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以银行标识为准。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扣除期限不能超过240个月 |
住房租金 | 不适用 | 1500 元 | 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 | 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承租人扣除。但如果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 |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
不适用 | 1100 元 | 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 |||||
不适用 | 800元 |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 |||||
赡养老人 | 不适用 | 2000 元 | 独生子女 |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 | 纳税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或年度汇算清缴环节享受 | 无需留存资料 |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 |
不适用 | 具体分摊金额 | 非独生子女 | 均摊的,无需留存资料;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 ||||
大病医疗 | 80000元限额内据实 | 不适用 | 在医保目录范围内 |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 年度汇算清缴 |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 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注释:
1、本表所称父母,是指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2、专项附加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取得经营所得但没有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4、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5、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6、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7、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8、职业资格目录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为准;
9、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10、本表摘自《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政策汇编
二、政策解读、问答
2、税乎网
冒用他人姓名发工资的单位注意了!—一文讲清新个人所得税申诉处理流程
三、税务总局培训视频
四、专项附加填报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专项附加填报指引
五、培训课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培训课件(20181217)
贵州税局:新个人所得税企业内训课件
辽宁税局:新个人所得税培训课件
北京朝阳区税局: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培训课件
税乎网:个税改革企业应对攻略
六、申报软件
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ITS)扣缴端、APP端、WEB端用户操作手册
扣缴义务人看过来!2月发工资(或1月提前发)前务必阅读这份极其复杂的操作指南!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个人所得税部分)——扣缴客户端用户操作手册
七、工具类
工资表:新个税法下工资表
工资条:图片式工资条生成器
保留资料清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收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