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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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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无锡芯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时间:2019-08-23

来源:中国证监会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的,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姓名及电话附后)。

1、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生产主要通过供应商代工方式进行,销售以经销模式为主,经销商进行买断。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代工方式下存货的核算范围,保障存货和生产成本准确计算和归集的相关措施情况;(2)经销商买断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合理、谨慎。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同时说明验证营业收入和存货真实性、准确性所采取的审计程序,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

2、申请材料显示,申请人发行方案中已明确发行对象为一名法人机构,但未明确具体对象。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是否已确定了发行对象以及发行对象具体情况;发行对象参与认购是否已取得了必要授权,如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已完成登记或备案。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申请人补充披露挂牌以来历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披露用途使用,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涉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程序。请主办券商、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从全国股转系统摘牌的具体原因;(2)摘牌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如有,请说明后续解决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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