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辽宁省出台《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8-22
来源:财政部
近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将在辽宁省顺利实施。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包括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税种。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耕地占用税,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此次,《耕地占用税法》是在《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按照税制平移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对本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人均耕地面积低于零点五亩地区税额提高幅度、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适用税额降低幅度三个方面授权地方决定。
为确保《耕地占用税法》在辽宁省的顺利实施,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在组织各市开展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全省各地区税额标准等授权事项方案。一是按照国家关于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要求,为维持辽宁省企业税负稳定,全省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维持原标准不变,平均税额仍保持25元/平方米。二是对于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由于辽宁省相关地区适用税额标准已处于全国较高水平,以往也没有规定对其加成征收耕地占用税,此次不再继续提高。三是为鼓励引导非农建设项目更多利用非耕地,对于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降低比例为20%。
总体来看,《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贯彻了国家关于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总体水平不变的总体要求,体现了税制平移的思路看,较好地处理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符合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