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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今天的18个税种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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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70年税制税种改革历程

今天的18个税种是怎么来的

日期:2019年08月28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刘佐

自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上经历了两个历史时期:第一个时期是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以前的29年,即计划经济时期,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税制建设起步和曲折发展的时期。第二个时期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的41年,即改革开放时期,这是中国税制改革随着改革开放逐步展开和深化的时期,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新时代需要的新税制。

在上述两个历史时期内,中国税制先后经历了五次重大改革:第一次是1950年,在清理国民党政府税制和总结革命根据地税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新中国的税制。第二次是1958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以后的新形势。第三次是1973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仍然是简化税制。第四次是198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税制,以适应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第五次是1994年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全面改革税制,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伴随着波澜壮阔的税制改革,中国税种的数量也发生了波浪起伏的变化。1950年统一设立14个税种,1973年税制改革后成为13个税种。经过工商税制改革以及同一时期的“利改税”,1991年我国的税制包含了37个税种。1994年税制改革主体工程完成后,共有25个税种,之后继续完善税制,至2013年时设有18个税种,2016年营改增,2018年开征环境保护税,至今有18个税种。

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税种状况(1949年~1978年)

1.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的29年间,中国税制建设的发展历程十分坎坷。

新中国诞生以后,立即着手建立新税制。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附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设立14个税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其他税种一般由省、市或者大行政区根据习惯拟定办法,报经大行政区或者中央批准以后征收(当时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和契税,其中牧业税始终没有全国统一立法。此外,属于中央税的船舶吨税的征收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制定)。当时的税收法规,以政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等为主。

在执行中,税制作了一些调整。例如,先后增加契税、船舶吨税和文化娱乐税为全国性税种,其中契税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基本停征;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将特种消费行为税改为文化娱乐税(1956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部分税目并入工商业税;将使用牌照税确定为车船使用牌照税;试行商品流通税;将交易税确定为牲畜交易税,但是没有全国统一立法;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始终没有开征。

【小结】总的来看,自1950年至1957年,中国根据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以多种税、多次征为特征的复合税制。这套新税制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财政收入,稳定经济,保证革命战争的胜利,实现全国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配合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1958年,中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二次大规模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税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工商统一税、农业税的立法。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14种税,即工商统一税、盐税、关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农业税和牧业税。

1962年,为了配合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以后基本停征。

1973年,中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大规模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税。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13个税种,即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开征以后此税基本停征)、关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此外,盐税名义上包含在工商税内,实际上仍然按照原来的办法征收。在一般情况下,国营工商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农业生产单位(主要是人民公社和国营农场)一般只需要缴纳农业税,个人缴纳的税收微乎其微。

【小结】总的来看,自1958年至1978年,税制几经变革,走的都是偏于简化的路子。同时,税务机构被大量撤并。结果是税种越来越少,税制越来越简单,从而大大缩小了税收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数说】1952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679.1亿元,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分别为173.9亿元、97.7亿元,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56.2%、14.4%。在税收收入中,货物和劳务税收入为47.6亿元,占48.7%;所得税收入为10.5亿元,占10.7%;财产税收入为1.4亿元,占1.4%。此外,农业税、牧业税收入为27.4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28%。

1978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3678.7亿元,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分别为1132.3亿元、519.3亿元,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45.9%(比1952年下降了10.3个百分点)、14.2%,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营企业上缴的利润。在税收收入中,货物和劳务税收入为434.3亿元,占83.6%,比1952年上升了34.9个百分点;所得税收入为54亿元,占10.4%;财产税收入为1.2亿元,占0.2%;农业税、牧业税收入为28.4亿元,占5.5%,比1952年下降了22.5个百分点。

经济转轨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1978年~1993年)

1978年以后中国税制的改革进程大体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年至1993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前),即经济转轨时期,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起步阶段,以建立涉外税收制度为起点,继而实行了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的全面改革。第二个阶段是1993年至201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至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前),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深化的阶段,逐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新税制。第三个阶段从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即全面深化改革时期,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完善的阶段,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新时代要求的现代税收制度。

1978年至1982年期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地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的任务;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要抓紧制定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在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1986年~1990年)逐步推开。这些重要的会议及其所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对于这一期间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这一时期是中国税制建设的恢复时期和税制改革的准备、起步时期,从思想、理论、组织和税制等方面为后来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税制改革取得了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一次重大突破。

从税制方面看,财税部门自1978年底、1979年初就开始研究税制改革问题,提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内容的初步设想和实施步骤,并确定,为了配合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第一步先行解决对外征税的问题。

自1980年至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沿用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税收法规,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2年,国务院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提出了今后3年税制改革的任务,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同年,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发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

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发展有了重大突破,提出了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自觉运用价值规律,充分发挥税收等经济杠杆的作用,搞活经济,加强宏观调节。在所有制理论上,提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论点,并肯定了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一时期是中国税制改革全面展开的时期,取得了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二次重大突破。

作为国营企业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这是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个历史性转变。

为了加快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1984年9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决定自当年10月起在全国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和税收制度的全面改革,发布了产品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草案)、盐税条例(草案)、营业税条例(草案)、资源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此后,国务院据此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法规。

自1985年至1989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修订)、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建筑税暂行条例(其前身是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筵席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决定开征特别消费税。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年,国务院将建筑税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发布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37个税种,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关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此外,船舶吨税自1986年起转为预算外收入项目。

【小结】总的来看,自1978年至199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中国对税制改革进行了全面的探索,改革逐步深入,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初步建成了一套内外有别、城乡不同,以货物和劳务税、所得税为主体,财产税和其他税收相配合的新的税制体系,大体适应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起步阶段的经济状况,税收的职能作用得以全面加强,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持续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增强,对于贯彻国家的经济政策,调节生产、分配和消费,促进改革开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为以后税制改革的深入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数说】1993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35673.2亿元,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分别为4349亿元、4255.3亿元,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97.8%、11.9%,前者比1978年上升了51.9个百分点,后者比1978年下降了2.3个百分点。在税收收入中,货物和劳务税收入为3054.9亿元,占71.4%,比1978年下降了12.2个百分点;所得税收入为756.7亿元,占17.5%,比1978年上升了7.1个百分点;财产税收入为150.7亿元,占3.4%,比1978年上升了3.2个百分点;农业税、牧业税收入为90.2亿元,占2.1%,比1978年下降了3.4个百分点。

至今,中国的税制有18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等税种实现了法定。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1994年~2013年)

1992年以后,中国进入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实践取得了重大进展,税制改革随之深化,取得了改革开放以后的第三次重大突破。

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其中包括税制改革的任务。

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确定了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至当年12月底,税制改革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陆续公布,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均自1994年起实施。

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全面改革货物和劳务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货物和劳务税制。第二,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第三,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第四,大幅度调整其他税收,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盐税、烧油特别税、集市交易税等12个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增设了遗产税、证券交易税(这两种税后来没有立法开征)。

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25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和牧业税。

自1995年至2013年,为了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中国继续完善税制,分步实施了下列重大改革,基本实现了税制的城乡统一、内外统一。

改革农业税制: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此后农村税费改革逐步推进。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起取消农业税。自2005年至2006年,国务院先后取消了牧业税、屠宰税,对过去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烟叶产品改征烟叶税,公布了烟叶税暂行条例。

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1998年以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调整了消费税的部分税目、税率(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2000年,国务院公布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起施行。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逐步降低了进口关税的税率。2003年,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关税条例,自2004年起施行。2008年,国务院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初步实现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结合成品油税费改革调整了消费税,自2009年起施行。自2012年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

完善所得税制:自1999年至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5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是调整工资、薪金等所得的扣除额和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的规定。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过去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合并,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起施行。

完善财产税制: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契税暂行条例,自当年10月起施行。自2001年起,国务院将船舶吨税重新纳入财政预算管理。2011年,国务院公布了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自2012年起施行。2006年,国务院将对内征收的车船使用税与对外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公布了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起施行;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车船税法,自2012年起施行。自2006年至2009年,国务院先后修改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将对内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改为内外统一征收,分别自2007年、2008年起施行;自2009年起取消了对外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规定中外纳税人统一缴纳房产税。2011年,国务院修改了资源税暂行条例,自当年11月起施行。

此外,国务院先后于2000年停止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8年、2013年取消了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10年12月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范围。

至2013年,中国的税制设有18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烟叶税。

【小结】1994年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和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改革的方案是在中国改革开放以后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的,推行以后从总体上看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和后来的逐步完善,中国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税制逐步简化、规范,税负更加公平,对于保证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为以后全面深化税制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数说】 2012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538580亿元,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分别为117253.5亿元、100614.3亿元,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85.8%和18.7%,前者比1993年下降了12个百分点,后者比1993年上升了6.8个百分点。在税收收入中,货物和劳务税收入为59659.5亿元,占57.8%,比1993年下降了13.6个百分点;所得税收入为30547.3亿元,占29.6%,比1993年上升了12.1个百分点;财产税收入为8707.4亿元,占8.4%,比1993年上升了5个百分点。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2013年以后)

自2013年以后,中国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税制改革随之全面深化,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

2013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改革税制,稳定税负。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

2016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中提出:按照优化税制结构、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的要求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立税种科学、结构优化、法律健全、规范公平、征管高效的现代税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建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完善消费税制度。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逐步扩大征税范围。清理规范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征环境保护税。完善地方税体系,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完善关税制度。加快推进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建立科学规范、依法有据、公开透明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完善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推行电子发票。降低增值税税负和流转税比重,清理规范涉企基金,清理不合理涉企收费,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健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2018年9月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提出了增值税、消费税和房地产税等10个税种的立法和修改税收征管法等规划。

这一时期深化税制改革已经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自2012年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逐步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其中,2016年全面推行此项试点;2017年废止了营业税暂行条例,修改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此外,调整了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率,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在消费税方面,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调整了部分税目、税率。在关税方面,进口关税的税率继续逐渐降低。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起施行。

完善所得税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2017年和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修改了企业所得税法的个别条款。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陆续作出了关于部分重点行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规定;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扣除的规定;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的规定;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而且减征的范围不断扩大,等等。在个人所得税方面,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是调整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的标准,部分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征税,调整税前扣除和税率,完善征管方面的规定,自2019年起实施。此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陆续联合作出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等规定。

完善财产税制:逐步调整资源税的税目、税率。201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当年7月起实施,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扩大征税范围和从价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2017年和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分别自2018年7月、2019年9月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起施行。

此外,2016年、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分别自2018年1月、7月起施行。

至今,中国的税制有18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等税种实现了法定。

【小结】通过上述改革,中国的税制进一步简化、规范,税负更加公平并有所减轻,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增强,在促进经济持续稳步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有力地支持了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展望未来,中国将继续全面深化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税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合理调整宏观税负、优化税制结构和完善各个税种。在完善税种方面,近期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完善增值税制度,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负和征收环节,完善综合征收与分类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社会保险费改税,等等。

【数说】 据初步统计,2018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900309亿元,财政收入、税收收入分别为183352亿元、156401亿元,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85.3%、17.4%,分别比2012年降低了0.5个、1.3个百分点。在税收收入中,货物和劳务税收入为79428亿元,占50.8%,比2012年降低了7个百分点;所得税收入为54837亿元,占35.1%,比2012年提高了5.5个百分点。

(作者曾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中国税务报社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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