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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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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89 证券简称:神农科技 公告编号:2019-093

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巨潮资讯网

日期:2019.9.20

链接全文: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农科技”)于 2017年6月 9日收到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琼调查字2017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5))。

  2019 年 8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8))。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科技),住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黄培劲,男,1963 年 4 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朱诚,男,1968 年 8 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财务总监,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义志强,男,1966 年 9 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总经理特别助理,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唐文,男,1965 年 3 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湖南省双牌县。

  张雄飞,男,1965 年 1 月出生,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神农科技董事,2010年3月至2015 年12月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县。

  吴宏斌,男,1967 年 5 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监事会主席,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柏远智,男,1963 年 5 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胥洋,男,1978年10月出生,神农科技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雷晟,男,1969年12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郑主文,男,1951 年 8 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吴永忠,男,美国籍,1963 年 4 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丁照华,男,1966 年 4 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高国富,男,1977年11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监事,住址:江西省高安市建山镇。

  黄明光,男,1964年10月出生,时任神农科技监事,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神农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义志强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进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神农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一)神农科技2014年至2016年通过虚构种子销售业务分别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4,057,684.25元、22,235,969.95元、7,514,012.75元。

  2014年11月,神农科技与湛江市兴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兴罗)、广西藤县佳禾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藤县佳禾)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4年神农科技分别确认向湛江兴罗、藤县佳禾销售种子业务收入 19,307,150.25元和 24,098,234 元。2104 年 11 月,神农科技控股子公司湖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农大丰种业)与湖南正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正隆)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4 年神农大丰种业确认向湖南正隆销售种子业务收入10,652,300元。

  2015年3月和11月,神农科技与湛江兴罗、藤县佳禾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5 年神农科技分别确认向湛江兴罗、藤县佳禾销售种子业务收入9,568,583.20元和7,816,836.75元。2015 年 3月,神农大丰种业与湖南正隆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5 年神农大丰种业确认向湖南正隆销售种子业务收入4,850,550元。

  2016 年 3 月,神农科技与湛江兴罗、藤县佳禾签订种子销售合同。2016 年神农科技分别确认向湛江兴罗、藤县佳禾销售种子业务收入 4,023,024 元和3,490,988.75元。

  经查,神农科技以伪造销售发货单、使用外部借款划入合同相对方银行账户并最终以购买种子名义流入神农科技银行账户来伪造“真实”的资金流等方式,虚构种子销售业务。

  (二)神农科技 2015 年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品种权转让业务虚增利润25,150,000元。

  2015 年 9 月,神农科技分别与湛江兴罗、藤县佳禾、湖南正隆、安徽丰永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丰永)签订《技术转让(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品种权转让合同)共 11 份,涉及杂交水稻强优恢复系“神恢568”等 10 个植物新品种权,合同金额共计 25,150,000 元,神农科技确认品种权转让收入25,150,000元。上述业务为无商业实质的交易,导致神农科技 2015年虚增利润25,150,000元。

  经查,湛江兴罗和藤县佳禾由神农科技控制,2014年至2016年均未实际开展业务。湖南正隆、安徽丰永应神农科技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张雄飞等的要求配合签订品种权转让合同、借款协议,没有实际出资购买和使用神农科技相关品种权。交易资金均由神农科技内部人员安排筹措,经神农科技工作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多次划转后转入湛江兴罗、藤县佳禾、湖南正隆、安徽丰永等公司账户,最终以购买品种权的名义转入神农科技银行账户。

  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海南谷韵湘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谷韵湘)成立于 2009 年 4 月20 日,注册资本 200 万元,由黄培劲安排办理工商登记等。经查,黄培劲实际控制海南谷韵湘。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海南谷韵湘为黄培劲关联方。

  神农科技2015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5 年12 月31日,海南谷韵湘持有神农科技15,110,000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48%,是神农科技前10名股东之一;黄培劲持有神农科技 181,504,000 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 17.73%,是神农科技控股股东。神农科技2016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6 年12 月31日,海南谷韵湘持有神农科技 13,599,800 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 1.33%,是神农科技前 10 名股东之一;黄培劲持有神农科技 181,504,000 股,占神农科技总股本的17.73%,是神农科技控股股东。

  神农科技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一)……如前 10 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的,应当予以说明”的规定,在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中披露黄培劲与海南谷韵湘之间的关联关系。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银行账户资料、资金流水、工商资料、合同文件、会计凭证、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神农科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黄培劲时任神农科技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授意神农科技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且在明知海南谷韵湘为其关联方的情况下,不告知神农科技应披露信息,在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对涉案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朱诚时任神农科技董事、财务总监,参与种子销售、品种权转让业务,安排办理藤县佳禾和湛江兴罗股权过户事项,知悉神农科技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不真实,但依然在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义志强时任总经理特别助理,虽未担任神农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承担神农科技部分日常开支管理、资金管理、资金调配等工作,实际履行了神农科技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义志强参与实施种子销售、品种权转让业务,并安排有关业务的回款,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唐文时任神农科技副总经理,参与神农科技种子品种权转让、种子销售业务,确定具体可供转让的品种权和单价,安排安徽丰永、湖南正隆签订品种权转让合同,为支付合同金额安排外部借款,负责部分交易款项的划转等,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系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雄飞时任神农科技董事、副总经理,负责神农大丰种业的日常经营,在神农科技 2014 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吴宏斌时任神农科技监事会主席,参与神农科技种子品种权转让业务部分交易款项的划转,办理海南谷韵湘的工商登记事宜等,在神农科技 2014年度报告、2015 年度报告、2016 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柏远智时任神农科技董事、总经理,全面负责神农科技日常经营,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胥洋时任神农科技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在神农科技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董事雷晟、郑主文,时任副总经理吴永忠、丁照华,时任监事高国富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上签字,时任监事黄明光在神农科技2014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人员作为神农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神农科技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培劲时任神农科技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行为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义志强针对其在神农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地位、作用等表述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根据相关证据,我局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神农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黄培劲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罚款40万元。

  三、对朱诚、义志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唐文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张雄飞、吴宏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对柏远智、胥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 万元罚款。

  七、对雷晟、郑主文、吴永忠、丁照华、高国富、黄明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情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就此事项诚恳地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公司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神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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