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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建立长三角一体化的税收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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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建立长三角一体化的税收合作机制

日期:2019年10月30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韩曙

●将长三角“一网办理”中的办税事务流程进一步重整统一

●提高税收大数据和税收信息的一体化程度和应用的广泛度

●建立长三角一体化涉税争议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税收争议

●建立三省一市常态化数据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协查合作

长三角一体化已成为国家战略,在推动国家战略的过程中,建立适应长三角一体化的税收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区域性税收管理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

长三角地区税收管理现状

据资料显示,长三角区域土地面积35.9万平方公里,人口总量2.2亿,是国家总人口的1/6,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21.2万亿元,占全国GDP的1/4。2018年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收总额为42942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31%。

另据统计,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税务机关现有税务干部将近10万名,占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总量的1/10。

长三角能够形成一体化的战略布局,与这个地区属于吴越文化范畴不无关系。自古以来,长三角地区同宗同源,在相互交融中形成了统一的文化类型,江南文化、海派文化深入融合,形成相似的生活习俗,社会经济发展也呈同步同向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资本力量助力优质企业在长三角区域形成集聚,通过充分发挥区域内政府资源优势,同时结合国家战略,长三角地区布局高端制造、生物医药、消费、高科技四大领域,重点为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医疗健康、新材料、现代金融、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行业。目前,以上海为龙头的长三角地区,区位优势已经成为创新创业的资源优势,更是税源的集中地区之一。产业集群化、集团化和跨区域化,以及现代服务业的迅猛发展,促进了长三角区域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税收结构趋于优化。长三角一体化的发展战略,也为三省一市税务部门共同营造规范有序、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实施“放管服”条件下的“一网办理”,实现税收管理的共建共治创造了条件。

长三角税收管理中需要探索的问题

虽然长三角地区各税务部门税收政策执行比较规范,税收管理的制度化建设也可圈可点,但是与一体化建设目标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长三角地区地方税收协商机制有待建立健全。目前,长三角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国家级的诸如上海自贸区优惠政策、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优惠政策、张江高科技园区优惠政策、苏州工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等,区域性的诸如G60科创走廊税收优惠政策,青浦、吴江、嘉善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等,各省市自行制定的地方性鼓励政策也很多。

从需要协调的税收争议来看,焦点在于企业集团税收。长三角地区遍布大企业和企业集团,但上海的总部经济相对发达,税收和税源较丰富,其他地区的分支机构税收,尤其是企业所得税,一般都要汇总到总部缴纳,然后按照适当的比例向分部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返还,留在分支机构缴纳的税收也比较少。

各省市自行制定的以地方税费为主、可执行的分行业和各类鼓励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出现争议。

涉税案件快速处理协调机制有待健全。目前跨区域经营的企业不在少数,跨区域轻微违法的涉税案件也比较多,各省市在处理过程中的政策口径不尽一致,造成不必要的纠纷。而地区管理的差异性则成为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征管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涉税风险也较高。

长三角之间的税收协作虽然已有部分的规定,也有相应的税收稽查和征收协查行动,但是形式上的东西还是比较多,缺乏规范性、执行的有效性,法律法规的约束性不强,协同征收管理机制也比较缺乏。

区域间税源有待合理分配。长三角地区具有极强的创新创业活力,为了吸引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金融企业在这些地区入驻,吸引高端人才入籍入户,对企业的迁移与流动、知识产权的转让、科技成果的转化与运用等这些比较频繁的资源流动和产业转移,采取了相对灵活的税收处理机制,势必涉及税收归属和财力分配机制的调整,而现有的财税分配机制已经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制约了产业转移、人才流动和资本的投入。同时,由于区域内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规划要求不尽一致,地区政府为了加速推进地区经济的发展,把招商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功能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降低了产业竞争效率和质量,增加了政府之间的行政摩擦。

建立长三角税收合作机制的建议

长三角区域内企业之间往来密切,长三角财源税源基本相同,资本、资源和物流、人力资源流动性强,地方政府管理水平、政策协调能力、服务能力、管理能力基本一致,建立长三角地方财源有序流动和合理分配协调联络办公室的条件基本成熟,省一级税务部门在税收管理与服务上可以取得协同协调的共识。

一是建立有利于长三角一体化健康发展的税收管理制度。可在长三角区域办公室属下,组建税收管理协调小组,建立长三角一体化税收管理协调管理机制。将长三角“一网办理”中的办税事务流程进一步重整统一,提高税收大数据和税收信息的一体化程度和应用的广泛度。各类税收政策的执行可以相互协同,尽可能地统一执行口径。注重税收政策沟通和征管协作,建立统一的税收管理和服务标准,实施统一的税收政策措施。

二是建立健全长三角地区涉税争议协调机制。建立长三角一体化涉税争议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三省一市的税收利益争议问题。尤其是协调在招商引资、产业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的涉税争议,聚合资源,相互支持,不断提升区域内税收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建立涉税轻微违法行为快速处理协调机制十分必要,如果在业务流程、沟通协商工作上持续合作,长三角区域内的税收管理效果就会更好。

三是实现税收风险管理一体化机制。建立三省一市常态化数据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协查合作,通过相互学习和借鉴,共同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和提升纳税服务能效。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税收科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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