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主题:财政局长期不给税务局拨款,导致工资长期拖欠的违法行为
来信内容:财政局长期不给税务局拨款,导致工资长期拖欠的违法行为违反《公务员法》关于不得拖欠公务员工资的规定,请问何时能依法办事,将工资下发,对于相关责任人应当追究什么责任?
来信人姓名:陈超
来信时间:2019/10/31
回复信息
回复时间:2019/11/15
回复内容:网民朋友,您好。经与市财政局了解情况,现对您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部门经费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2019〕92号),地方财政只承担地方党委和政府交办工作所需支出及其他必要的支出。二连浩特市税务局为垂直管理机构(中央预算单位),不属于二连浩特市财政预算单位。
2019年9月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下发《关于核定税务部门经费划转基数的通知》(内财预〔2019〕1238号),为保障税务工作正常开展以及按照市级领导批示要求,市财政局核拨税务机关经费440万元。
税务部门正式人员工资保障部分由中央财政支付,地方只承担缺少部分的少量补贴资金,市财政提前支付的440万元经费,足以补足这部分。据了解,导致市税务局长期未能按时给正式职工发放工资的主要原因为,税务机关聘用的14名学员、28名临时人员挤占了正式人员经费,并非市财政未拨款造成。
回复单位:市委办公室
链接网址: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书记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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