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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搭建重协调的治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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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搭建重协调的治税机制

日期:2019年11月27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王秋雅 李文海 王楠

面对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新机遇,税务部门应从营造国际一流税收营商环境、全力服务全方位对外开放、统一长三角税务竞争规则和税收协调等方面,主动作为、积极探索。具体包括建立与国际标准相接轨的政策服务和征管环境,建立区域经济税收分析和信息共享机制,成立更高一级区域税收协调机构,完善区域综合治税协作机制等。

2018年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今年5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的《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提出,“示范区应创新财税分享机制,理顺利益分配关系,探索设立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管理制度。”江苏是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关键区域,税务部门担负着服务国家战略的重任。

现状与挑战

创新财税分享机制是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的关键,主要原则为“投入共担,利益共享”。这其中涉及长三角区域税务竞争规则和税收协调的统一问题。当前,长三角区域税收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缺少完备的税务竞争规则;需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推进税收管理创新;需打破纳税人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进一步提高纳税便利度和办税效率。

对策与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江苏省抓住发展乡镇企业、外向型经济的机遇,取得长足发展;面对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新机遇,不断推动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努力营造国际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为此,应发挥财税体制机制创新优势,探索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发挥更大的税务担当。

建立与国际标准相接轨的政策服务和征管环境。今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吸引了各国投资者和相关机构的目光。舆论普遍认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将促进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国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今年1月,江苏省召开全省对外开放大会,提出推动全方位高水平对外开放,这要求江苏税务部门主动协助企业用好用足离岸服务外包、利润再投资等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促进外资企业在江苏扩大投资和转型升级,为外资企业提供与国际标准相接轨的政策服务和税收征管环境。具体包括:一是定期发布国际税收遵从规划,在全国率先推行“全球一户式”跨国公司利润监控系统,通过全方位分析外资企业利润水平和其在全球集团合理份额,引导企业自我调整、自觉遵从,并对企业自我调整情况进行监控和分类;二是创新打造国际税收信息情报中心,制定“一带一路”国家以及其他主要境外投资目的地国家税收指南,针对国别与产业情况发布分国别税务风险提示报告,开展重点投资国和周边国家(地区)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打造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江苏样本”。江苏税务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举措,着力推进办税服务便利化改革,努力打造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江苏样本”。一是完善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机制,对风险内控体系完备的纳税人,签订税企合作遵从协议,除特殊情况外,在一定期限内不安排反避税或税务稽查;二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涉及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新产品等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经济形态以及初创企业、自然人,以税收风险提示为主,鼓励纳税人自我管理、自觉遵从。

发挥税收协调和税务竞争规则作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具有极大的区域带动和示范作用,应紧扣“一体化”“高质量”两个关键,因而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税收协调和统一税务竞争规则的作用。一是建立长三角区域税务信息共享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要求,今年3月,江苏省税务部门牵头建立了长三角区域经济税收分析和税务信息共享机制,以及时、充分交流各地区经济税收运行情况,搭建起长三角区域“达共识、建机制、重协调”税收协作框架机制。二是成立更高一级区域税收协调机构,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客观上需要成立一个更高一级的税收协调机构,旨在处理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冲突、产业结构升级所带来的税源流动等问题。可借鉴京津冀三地税务部门共同签署的《京津冀协同发展税收合作框架协议》,建立长三角三省一市税务部门税务资质互认、税务征管互助、税务信息互通等新机制。三是完善相关领域税收立法,抓住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机遇,将解决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管辖权争议的相关规定,在长三角区域先行先试。四是统一地方税种征收标准,研究长三角不同地区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征收标准,争取早日实现长三角区域地方税种征收标准的统一。五是完善综合治税协作机制,将长三角区域作为一个整体,明确各地政府部门在涉税信息共享、提供执法协助等方面的工作职责,积极构建并完善“政府主导、税务协调、部门配合”的综合治税新机制。六是建立企业减税降费机制,借鉴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经验,发挥税收在鼓励创新创业上的作用,对符合创新驱动定位的中小企业进一步减税、减负;为创新创业人才减税、减负,激发区域创新创业的潜能与活力。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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