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济南***纺织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21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二告字〔2022〕59号
济南***纺织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二罚告〔2022〕6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二罚告〔2022〕69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二罚告〔2022〕69号
济南***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MXJXX):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8月2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2016年6月21日你单位开具给青岛雅冠制帽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3700161130,发票号码:12596300-12596305)金额521,709.42元,税额88,690.58元,价税合计610,400.00元,货物名称“布”。2016年9月12日你单位开具给青岛雅冠制帽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3700161130,发票号码:01295221-01295227)金额694,136.74元,税额118,003.26元,价税合计812,140.00元,货物名称“布”。2016年10月14日你单位开具给青岛雅冠制帽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发票代码:3700162130,发票号码:17698516-17698522)金额694,405.98元,税额118,049.02元,价税合计812,455.00元,货物名称“布”。2016年11月10日你单位开具给青岛雅冠制帽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700163130,发票号码:04254701-04254705)金额471,111.09元,税额80,088.91元,价税合计551,200.00元,货物名称“布”。2017年3月20日你单位开具给青岛雅冠制帽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700164130,发票号码:00263214-00263215)金额195,555.56元,税额33,244.44元,价税合计228,800.00元,货物名称“布”。
(2)2016年10月14日你单位开具给青岛明旺纺织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700162130,发票号码:17698523-17698525)金额295,735.05元,税额50,274.95元,价税合计346,010.00元,货物名称“布”。2016年12月13日你单位开具给青岛明旺纺织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700163130,发票号码:04242363-04242365)金额282,051.27元,税额47,948.73元,价税合计330,000.00元,货物名称“布”2017年3月15日你单位开具给青岛明旺纺织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700164130,发票号码:00263209-00263210)金额194,188.04元,税额33,011.96元,价税合计227,200.00元,货物名称“布”。2017年3月20日你单位开具给青岛明旺纺织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700164130,发票号码:00263216-00263217)金额179,487.18元,税额30,512.82元,价税合计210,000.00元,货物名称“布”。
(3)你单位2016年9月13日开具给青岛真邦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700161130,发票号码:01295232-01295234)金额274,615.38元,税额46,684.62元,价税合计321,300.00元,货物名称“布”。2016年10月14日你单位开具给青岛真邦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700162130,发票号码:17698529-17698530)金额198,931.62元,税额33,818.38元,价税合计232,750.00元,货物名称“布”。2016年12月14日你单位开具给青岛真邦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700163130,发票号码:04242374)金额86,003.42元,税额14,620.58元,价税合计100,624.00元,货物名称“布”。
(4)你单位2017年2月19日向青岛金泽复合面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700163130,发票号码:13131341、13131342)金额149,572.65元,税额25,427.35元,价税合计175,000.00元,货物名称“布”。
(5)你单位2017年9月18日向高密市星合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700171130,发票号码:10347280-10347284)金额438,461.54元,税额74,538.46,价税合计513,000元,货物名称“布”;2017年10月13日向高密市星合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700171130,发票号码:10338937—10338940)金额367,521.37元,税额62,478.63,价税合计430,000元,货物名称“布”;2017年12月21日向高密市星合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3700172130,发票号码:07879003-07879004),金额170,940.18元,税额29,059.82元,价税合计200,000.00元,货物名称“布”。
(6)2016年7月26日你单位向河北省武强县染整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43,418.82元,税额58,381.18元,价税合计401,800.00元,货物名称“布”(发票代码:3700162130,发票号码:10029355--10029358)。
(7)2016年8月25日你单位向青岛品之元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700162130,发票号码:10039502--10039505)金额393,196.59元,税额66,843.41,价税合计460,040.00元,货物名称“布”。
(8)2016年5月17日你单位向青岛豪志爱恩工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700154130,发票号码:06334670)金额80,685.47元,税额13,716.53,价税合计94,402.00 元,货物名称“布”。2016年5月18日你单位向青岛豪志爱恩工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700154130,发票号码:06334671--06334673)金额257,606.85元,税额43,793.15元,价税合计301,400.00 元,货物名称“布”。
(9)2017年3月29日你单位取得并认证抵扣夏津县裕邦棉业有限公司开来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62130,发票号码:27961315--27961318),金额398,230.08元,税额51,769.92元,价税合计450,000.00元,货物名称“皮棉”。
(10)2016年6月28日你单位取得并认证抵扣夏津县德信棉纺织有限公司开来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62130,发票号码:03635928--03635938),金额1,099,208.00元,税额142,897.00元,价税合计1,242,105.00元,货物名称“皮棉”。
综上所述,你单位共取得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497,438.08元,税额194,666.92元,价税合计1,692,105.00元,对外开具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289,334.22元,税额1,069,186.78元,价税合计7,358,521.00元。你单位已经走逃失联,且上述交易存在资金回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开具上述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你单位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一《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你单位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按投入产出法计算,经计算,2016年至2017年你单位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列的进项税为986,884.70元,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其中2016年应做进项税额转出717,662.49元,2017年应做进项税额转出269,222.2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986,884.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344.25元。你单位共计应补缴税款1,036,228.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处罚款50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拟对你单位少缴税款1,036,228.95元处一倍的罚款,计1,036,228.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拟对你单位处罚款1,036,228.9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