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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10-13 山东 济南 税务稽查案例 我要评论

关于送达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济南税稽告字〔2022〕102号

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二处〔2022〕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2〕7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二处〔2022〕5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2〕73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处〔2022〕51号

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0**0WC76B)

我局(所)于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8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室)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泰州市**煤炭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开具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200184130,发票号码为54018206~54018245,发票金额合计3,950,972.78元,税额合计513,626.53元,其中发票代码为3200184130,发票号码为54018235~54018245的11份发票已作废。你单位于2019年7月认证发票代码为3200184130,发票号码为54018206~54018234共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71,168.17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371,168.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981.77元,合计应补缴税款397,149.9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1,135.05元。

4、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教育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423.37元。    

5、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第二款、《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第二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水利建设专项收入1,855.8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罚〔2022〕73号

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P0WC76B)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室 )2019年01月01 日至2019年12月31 日协查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取得泰州市**煤炭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开具的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为3200184130,发票号码为54018206~54018245,发票金额合计3,950,972.78元,税额合计513,626.53元,其中发票代码为3200184130,发票号码为54018235~54018245的11份发票已作废。你单位于2019年7月认证发票代码为3200184130,发票号码为54018206~54018234共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71,168.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单位应于2019年7月转出进项税额371,168.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981.77元。你单位合计应补缴税款397,149.94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2.浦发银行查询结果

3.风险纳税人信息查询

4.协助查询答复书

5.发票抵扣明细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

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8.发票领用信息查询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一倍的罚款,计397,149.9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97,149.9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天桥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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