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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送达济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12-01 我要评论

关于送达济南恒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济南税稽二告字〔2022〕122号

济南恒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二处〔2022〕8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2〕8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二处〔2022〕8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南税稽二罚〔2022〕8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处〔2022〕87号

济南恒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25MA3DBUHG51)

我局(所)于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9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张辛村110-3号)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特定涉税事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2017年:你单位2017年4月至12月通过对公账户(开户银行:鲁建行济南济阳支行前进分理处,账户:37050161745200000037)收取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货款项583,328.00元,为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68,663.04元,税额62,672.73元,价税合计431,335.77元。经检查你单位2017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申报应税销售额368,663.04元,销项税额62,672.73元,进项税额59,730.64元,应纳税额减征额820.00元,应纳、已纳增值税额2,122.09元。你单位收取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货款151,992.23元未开具销售发票,未列收入,未按规定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22,084.34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04.22元,教育费附加662.53元,地方教育附加441.69元,水利建设专项收入110.42元,合计2,318.86元。经检查你单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你单位申报营业收入368,663.04元,利润总额1,762.32元,纳税调整后所得2,524.41元,应纳所得税额631.10元,减免所得税额378.66元,应纳、已纳所得税额252.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予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129,907.89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318.86元,调整后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0,113.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你单位应缴企业所得税130,113.44*50%*20%=13,011.34元,你单位实际缴纳所得税额252.44元,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2,758.90元。

2、2018年:你单位2018年2月至11月通过对公账户(开户银行:鲁建行济南济阳支行前进分理处,账户:37050161745200000037)收取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货款项1,045,000.00元,为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62,170.94元,税额122,813.01元,价税合计884,983.95元。经检查你单位2018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申报应税销售额762,170.94元,销项税额122,813.01元,进项税额141,286.00元,期末留抵税额19,008.85元,应纳、已纳增值税额535.86元。你单位收取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货款160,016.05元未开具销售发票,未列收入,未按规定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22,071.18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44.98元,教育费附加662.14元,地方教育附加441.42元,水利建设专项收入110.36元,合计2,758.90元。经检查你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你单位申报营业收入762,170.94元,利润总额3,810.85元,纳税调整后所得3,810.85元,应纳所得税额952.71元,减免所得税额571.63元,应纳、已纳所得税额381.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予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37,944.87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758.90元,调整后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8,996.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规定,你单位应缴企业所得税138,996.82*50%*20%=13,899.68元,你单位实际缴纳所得税额381.08元,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3,518.60元。

3、2019年:你单位2019年1月至9月通过对公账户(开户银行:鲁建行济南济阳支行前进分理处,账户:37050161745200000037)收取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货款项1,110,000.00元,为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18,103.44元,税额66,896.56元,价税合计485,000.00元。经检查你单位2019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申报上期留抵税额19,008.85元,应税销售额628,160.97元,销项税额94,204.03元,进项税额137,421.49元,期末留抵税额62,662.15元,应纳、已纳增值税额435.84元,经查询你单位开具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税申报。2019年1月至9月收取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销货款625,000.00元未开具销售发票,未列收入,未按规定纳税申报。

依据2019年11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鲁0125民初5243号】,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济南博励商贸有限公司(现为济南恒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剩余材料款合计1,570,000.00元。2019年11月15日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其超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6236682340012886320,当庭支付给济南恒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于士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6217002340020955003材料款项300,000.00元。至2020年11月5日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开户银行:鲁建行济南济阳支行前进分理处,账户:37050161745200000037)收取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货款项1,270,000.00元。经检查你单位2021年1月为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94,059.40元,税额2,940.60元,价税合计297,000.00元,你单位开具的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经检查你单位收取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销货款1,570,000.00元未列收入,未按规定纳税申报。你单位2019年收取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货款共计2,195,000.00元未列收入,未按规定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264,079.9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485.59元,教育费附加7,922.39元,地方教育附加5,281.60元,水利建设专项收入1,320.40元 ,合计33,009.98元。经检查你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19年你单位申报营业收入628,160.97元,利润总额9,738.76元,纳税调整后所得9,738.76元,应纳所得税额2,434.69元,减免所得税额1,947.75元,应纳、已纳所得税额486.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予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930,920.05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3,009.98元,调整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907,648.83元,你单位应缴企业所得税1,907,648.83*25%=476,912.21元,你单位实际缴纳所得税额486.94元,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476,425.27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共计308,235.4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计21,134.79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二条、第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共计9,247.06元。

4、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教育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共计6,164.71元。  

5、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第二款、《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83号)第二条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共计1,541.18元。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共计502,702.77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应补缴的税款,自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济阳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南税稽二罚〔2022〕85号

济南恒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125MA3DBUHG51)

经我局(所)于2022年06月11 日至2022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曲堤镇张辛村110-3号 )2017年01月01 日至2021年07月31 日特定涉税事项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2017年:你单位2017年4月至12月通过对公账户(开户银行:鲁建行济南济阳支行前进分理处,账户:37050161745200000037)收取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货款项583,328.00元,为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68,663.04元,税额62,672.73元,价税合计431,335.77元。经检查你单位2017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申报应税销售额368,663.04元,销项税额62,672.73元,进项税额59,730.64元,应纳税额减征额820.00元,应纳、已纳增值税额2,122.09元。你单位收取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货款151,992.23元未开具销售发票,未列收入,未按规定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应补缴增值税22,084.34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04.22元,教育费附加662.53元,地方教育附加441.69元,水利建设专项收入110.42元,合计2,318.86元。经检查你单位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你单位申报营业收入368,663.04元,利润总额1,762.32元,纳税调整后所得2,524.41元,应纳所得税额631.10元,减免所得税额378.66元,应纳、已纳所得税额252.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予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129,907.89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318.86元,调整后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0,113.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的规定,你单位应缴企业所得税130,113.44*50%*20%=13,011.34元,你单位实际缴纳所得税额252.44元,应补缴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12,758.90元。

2、2018年:你单位2018年2月至11月通过对公账户(开户银行:鲁建行济南济阳支行前进分理处,账户:37050161745200000037)收取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货款项1,045,000.00元,为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762,170.94元,税额122,813.01元,价税合计884,983.95元。经检查你单位2018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申报应税销售额762,170.94元,销项税额122,813.01元,进项税额141,286.00元,期末留抵税额19,008.85元,应纳、已纳增值税额535.86元。你单位收取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货款160,016.05元未开具销售发票,未列收入,未按规定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2018年应补缴增值税22,071.18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544.98元,教育费附加662.14元,地方教育附加441.42元,水利建设专项收入110.36元,合计2,758.90元。经检查你单位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你单位申报营业收入762,170.94元,利润总额3,810.85元,纳税调整后所得3,810.85元,应纳所得税额952.71元,减免所得税额571.63元,应纳、已纳所得税额381.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予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137,944.87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758.90元,调整后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8,996.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的规定,你单位应缴企业所得税138,996.82*50%*20%=13,899.68元,你单位实际缴纳所得税额381.08元,应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3,518.60元。

3、2019年:你单位2019年1月至9月通过对公账户(开户银行:鲁建行济南济阳支行前进分理处,账户:37050161745200000037)收取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货款项1,110,000.00元,为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18,103.44元,税额66,896.56元,价税合计485,000.00元。经检查你单位2019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申报上期留抵税额19,008.85元,应税销售额628,160.97元,销项税额94,204.03元,进项税额137,421.49元,期末留抵税额62,662.15元,应纳、已纳增值税额435.84元,经查询你单位开具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税申报。2019年1月至9月收取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销货款625,000.00元未开具销售发票,未列收入,未按规定纳税申报。

依据2019年11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鲁0125民初5243号】,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济南博励商贸有限公司(现为济南恒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剩余材料款合计1,570,000.00元。2019年11月15日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其超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6236682340012886320,当庭支付给济南恒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于士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6217002340020955003材料款项300,000.00元。至2020年11月5日你单位通过对公账户(开户银行:鲁建行济南济阳支行前进分理处,账户:37050161745200000037)收取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货款项1,270,000.00元。经检查你单位2021年1月为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94,059.40元,税额2,940.60元,价税合计297,000.00元,你单位开具的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经检查你单位收取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剩余销货款1,570,000.00元未列收入,未按规定纳税申报。你单位2019年收取济南祺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货款共计2,195,000.00元未列收入,未按规定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2019年应补缴增值税264,079.9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485.59元,教育费附加7,922.39元,地方教育附加5,281.60元,水利建设专项收入1,320.40元 ,合计33,009.98元。经检查你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19年你单位申报营业收入628,160.97元,利润总额9,738.76元,纳税调整后所得9,738.76元,应纳所得税额2,434.69元,减免所得税额1,947.75元,应纳、已纳所得税额486.9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应予调增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1,930,920.05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3,009.98元,调整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907,648.83元,你单位应缴企业所得税1,907,648.83*25%=476,912.21元,你单位实际缴纳所得税额486.94元,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476,425.27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纳税人基础信息报告表

2、纳税人失联证明

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明细表

4、发票领用情况明细表

5、销项发票明细表

6、进项发票明细表

7、风险纳税人核查情况报告

8、业务往来情况明细表

9、对公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收取销售收入款,不开具销售发票,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属于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少缴税款处一倍罚款计832,073.0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32,073.0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济阳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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