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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送达济南市***经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01-08 税务处理决定书 我要评论

关于送达济南市***经贸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1-0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济南税稽三告字〔2023〕1号

济南市***经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三处〔2022〕134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济南税稽三处〔2022〕134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O二三年一月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济南税稽三处〔2022〕134号

济南市***经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286534M)

我局(所)于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协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魏县宏举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单位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1300151130,发票号码:02601246--02601262,金额合计1452861.06元,税额合计246986.34元,价税合计1699847.40元),已确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核实,你单位已将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单位取得上述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截至本案2022年9月立案检查已满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截至本案2022年9月立案检查已满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246986.3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289.05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409.59元;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教育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939.73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0号)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补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469.86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应补缴的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加收率为万分之五。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第五十六条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税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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