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莱芜市***商贸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07 来源: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济南税稽告字〔2021〕89号
莱芜市***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62号),由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济南税稽罚告〔2021〕62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之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济南税稽罚告〔2021〕62号
莱芜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1***424228E):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小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17年10月30日收到临沂***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进项税额236615.58元,已认证抵扣。2020年3月24日已注销税务、工商登记,账簿凭证已丢失,无法查清物流情况。通过调取的银行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分析,与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回流,判定与临沂***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交易不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上述行为认定为偷税行为,拟处罚款126589.34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