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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深圳某咨询公司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深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24 18:02:0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单位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处罚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8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229号

深圳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GTD1G1A):

对你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检查,你公司2021年11月29日申请代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211130,发票号码: 10649173-10649178,金额合计:4,942,574.27元、税额合计:49,425.73元、价税合计:4,992,000.00元)为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于500,000.00元的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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