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深圳市房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丽达皮具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9-08 12:52: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房图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354438368Y)、深圳市瑞丽达皮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MA5DP3AN4M):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因你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联系,《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我局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附件)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附件:深圳市房图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圳市瑞丽达皮具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深税三稽罚告〔2022〕251号
深圳市***皮具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300***AN4M):
对你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2019年11月及2020年1月向深圳市新鹏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销售货物折合人民币1458763.31元(不含税)未开具发票、未如实申报纳税。
1.少缴增值税及附征
你公司2019年11月少申报销售收入555713.03元(不含税),造成少缴2019年11月增值税72242.69元、城市建设维护税5056.99元、教育费附加2167.28元、地方教育附加1444.85元。
你公司2020年1月少申报销售收入903050.28元(不含税),造成少缴2020年1月增值税117396.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217.76元、教育费附加3521.90元、地方教育附加2347.93元。
你公司于检查期间按2019年12月所属期更正申报销售收入1235323.50元,申报应缴纳增值税152935.40元及附征;抵减你公司2019年11月及2020年1月少缴增值税及附征后,你公司仍少缴纳2020年1月增值税36703.83元、城市建设维护税2569.27元、教育费附加1101.11元、地方教育附加734.08元。
同时,因你公司未按正确所属期更正申报销售收入,造成2019年11月增值税72242.69元、城市建设维护税5056.99元滞纳,应依法加收增值税滞纳金24381.91元、城市建设维护税滞纳金1706.73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及《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1〕60号)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2.少缴企业所得税
你公司自行申报2019年度营业收入1278843.17元,纳税调整后所得-362706.71元,应纳税额0元;你公司于检查期间更正申报2019年度营业收入2514166.67元,纳税调整后所得853345.74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754.66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842591.08元,应纳税额42129.55元(已申报未缴纳)。
经检查核实,你公司2019年度营业收入为1834556.20元,应调减营业收入679610.47元,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62980.61元,应纳税额8149.03元。你公司更正申报的2019年度应纳税额42129.55元,可抵减2020年度应纳税额33980.52元。
你公司自行申报2020年度营业收入416758.46元,纳税调整后所得-137519.34元,应纳税额0元。经检查核实,应调增营业收入903050.28元,调增营业税金及附加4404.46元,调整后的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61126.48元,应纳税额38056.32元,抵减2019年度多申报的应纳税额33980.52元后,应补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4075.8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第八条的规定。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法律依据
你公司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故拟对你公司作如下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少缴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增值税189639.23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3274.75元,2019至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46205.35元的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4559.68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