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 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乌税稽公告〔2022〕28号
时间:2022年2月22日 16:53 稿源: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鑫佳顺装饰材料经销部(纳税人识别号:92650105MA77KUPT38):
我局对你经销部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现须向你经销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相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我局人员至你经销部登记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平房7百货一期侧楼1号)没有你经销部,同时与你经销部法定代表人张可梦(电话号码:13199814151)联系未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2〕45号)无法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具体内容附后,你经销部可到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405室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书面文本。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61号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四楼405室
联系电话:0991-2668915 联系人:熊红 黄雪梅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2〕45号)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 年2月17日
文档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乌税稽罚告〔2022〕45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乌税稽罚告〔2022〕45号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鑫佳顺装饰材料经销部(纳税人识别号:92650105MA77KUPT38):
对你经销部(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平房7百货一期侧楼1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1.增值税方面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你经销部开具发票金额大于申报收入,少申报收入3,232,931.0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你经销部少缴增值税97,407.94元。
2.城市建设维护税方面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你经销部正常申报少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151,119.47元,上述查补增值税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818.5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你经销部少缴维护城市建设税157,938.03元。
3.个人所得税方面
你经销部2017年少申报应税收入17,030,502.56元,2018年少申报应税收入58,161,265.83元,根据《关于调整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新财法税〔2017〕16号)之规定,你经销部2017年少缴个人所得税255,457.54元,2018年少缴个人所得税872,418.99元。共计1,127,876.53元。
综上所述,你经销部少缴增值税共计97,407.9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57,938.03元,个人所得税1,127,876.53元,共计1,383,222.50元。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经销部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十九条之规定,属于偷税,拟对你经销部的偷税行为,处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691,611.30元。
二、你经销部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经销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