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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落实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任务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落实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任务及责任分解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办公室

全文有效

2021.3.3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税务局各单位:

为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现金的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函〔2021〕7号)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任务及责任分解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线下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含办税服务厅、代办机构等)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提供收取现金、找零服务。(牵头单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各县(市)区税务局)

(一)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包括农村分局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办事大厅的窗口应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并设置“现金收付”标识,提供收取现金、找零服务。(完成时限:2021年3月15日前)

(二)各县(市)区税务局加强对办税厅人员的培训,知晓并落实总局文件精神,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以现金方式缴纳税费。(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委托代征代收税费的,税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要求受托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各县(市)区税务局)

 (一)市税务局拟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费征收过程中人民币现金收付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函〔2021〕7号)函告市邮政公司有关代征税费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的要求。(完成时限:2021年3月15日前)

(二)市税务局将结合内网、OA邮箱和微信征管通知群提醒各县(市)区税务局参照市税务局函告形式,书面通知本单位签订的其他代征项目协议单位设置人工现金收付通道的要求。(完成时限:2021年3月15日前)

三、税务机关在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不使用智能设备纳税人、缴费人的需要以及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满足纳税人、缴费人以现金方式纳税缴费需求。(牵头单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各县(市)区税务局)

各单位在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的同时,对不使用智能设备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及可能出现的网络故障等突发情况,提供现金方式缴纳税费的服务。(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税务机关社保(非税)、收入规划核算、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人民币现金收付渠道畅通,保证现金税费收取后严格按照规范流程和时限办理缴库。(牵头单位:市税务局收入核算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收入核算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各县(市)区税务局)

(一)各县(市)区税务局、二分局收核部门应与国库保持沟通协调,选择距离基层分局办税大厅较近的银行网点(国库经收处)办理现金税费缴库。(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基层分局票管员为收现岗用票人配置“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非印刷)”票证权限,并督促用票人于收取税费的当日或次日办理税费票款的结报缴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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