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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函[2006]23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利公司对参与直销产品人员支付的报酬开具地税发票的批复

09-29 皖地税函[2006]239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利公司对参与直销产品人员支付的报酬开具地税发票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6]239号

全文有效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利公司对参与直销产品人员支付的报酬能否开具地税发票请示》(淮地税[2006]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如果直销人员是安利公司的雇员,其取得的报酬不征收营业税,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直销人员不是安利公司的雇员,通过与安利公司签订合同方式负责帮助安利公司拓展市场、推广产品,为顾客提供售前服务和提供送货上门等售后服务,取得安利公司的相关劳务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税。纳税人要求开具发票的,应当按服务业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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