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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函[2005]339号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取得B股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09-29 皖地税函[2005]339号 我要评论

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取得B股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5]339号

全文有效

黄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内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派发B股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黄地税[2005]199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我国境内居民个人从事股票投资,不分A股或B股,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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