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安徽  >  合肥市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公告

合肥市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公告

合肥市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公告

全文有效

2005年6月25日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皖地税[2005]68号)规定,现将合肥市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公告如下:

  一、 关于普通住房的标准界定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房地产管理局2005年5月30日向社会发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凡在我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 关于个人住房交易有关营业税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我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持有关证明材料(见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三)对个人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对外销售的,在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时,需提供购买房屋时取得的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作为差额征税的扣除凭证。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三、 房屋权属转移税收操作流程

  纳税人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前,应主动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有关税收征免手续。

  (一)纳税人持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免)税证明、购买房屋时的发票、双方交易的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收征免手续。

  (二)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免)税证明、购买房屋时的发票、双方交易的协议(合同)进行审核,审核住房的坐落、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信息,对照该住房所在住宅项目的容积率及市政府公布的同级别土地上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照政策,办理征免手续,出具“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书”。

  (三)纳税人凭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权属转移手续。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对未出具“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书”的,将不予办理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

  五、纳税人完税后,因不符合其他有关规定,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凭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

  本公告由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和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分别负责解释。

  附: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有关单位联系电话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电话:5690055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瑶海分局电话:4235509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庐阳分局电话:5690073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包河分局电话:5690156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蜀山分局电话:2823586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新站分局电话:4231642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分局电话:3816204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电话:5324402

  肥东县地方税务局税政科电话: 7711861

  肥西县地方税务局税政科电话: 8835905

  长丰县地方税务局税政科电话: 6679843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