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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地税函[2008]169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皖地税函[2008]169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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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皖地税函[2012]230号),第二、三、六条已被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8]169号

已被修订

2008年3月2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产业大省建设的意见》(皖发[2007]17号)精神,加快实现由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产业大省的转变,促进我省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确有困难的亏损旅游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按税收管理权限依法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二、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三、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四、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旅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旅游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七、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旅游企业,凡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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