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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蚌埠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批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蚌埠市人民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批复

全文有效

2008年3月12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蚌埠市市区城 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函》(蚌政秘[2008]1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提出的关于市区范围内城镇土地等级划分

  及税额征收标准,即:一等土地,每平方米10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8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6元;四等土地,每平方米4元;五等土地,每平方米2元。

  二、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从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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