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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二[1998]205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

09-29 京地税二[1998]20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8]205号 

失效

1998年4月20日

  为了加强税务部门与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业务合作,切实做好本市存量房转让环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政府京政发[1996]7号文件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京地税二[1996]407号文件精神,现对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与房屋土地管理局应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紧密配合,相互合作,积极开展并推动土地增值税的委托代征工作。

  二、为保证代征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意代征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与地税部门签定《土地增值税委托代征协议书》。双方均应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应定期指导房地产交易部门的代征工作,协助解决出现的业务问题,按期支付代征手续费。

  三、已签定代征协议的代征双方均应认真按照协议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代征工作。

  四、个别因客观条件所限,签定代征协议确有困难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仍应按照规定开展有关工作。双方可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定协税把关协议,就有关办税程序、信息沟通、资料传递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以堵塞税源漏洞,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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