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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一[1997]59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国有粮食企业委托合资面粉厂加工面粉恢复征税问题的通知

09-29 京国税一[1997]59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3号),此文件已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北京市国有粮食企业委托合资面粉厂加工面粉恢复征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7]595号

失效

1997年12月3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国有粮食企业委托合资面粉厂加工面粉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规定“在1997年度以前对合资企业接受政府委托加工的面粉给予免征增值税。”此规定到1997年底已到期,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委托合资面粉厂加工面粉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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