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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一[1997]58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京国税一[1997]58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第30号),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7]584号

已被修订

1997年12月23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2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文件精神对所辖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销售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对检查发现未缴纳增值税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一律从1998年1月1日起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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