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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7]4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税务检查中对“待执行税款”有关统计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7]549号
失效
1997年12月3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全面地反映税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解决税务检查查补收入在入库和统计中存在的问题,现就税务检查工作上有关待执行税款的统计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局《关于税务稽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本市地税系统税务所、稽查所对已定案的案件,凡应追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不能按期入库,经办理延期缴库后仍不能入库的,作为“待执行税款”,分别由税务所、稽查所负责入库的监督执行。
二、各区、县局对在稽查办案工作中形成的待执行税款,应按市局有关统计报表的要求定期进行统计上报,加强待执行税款入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在统计待执行税款时,应将本地区或本单位从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前的待执行税款进行统计,作为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待执行税款上年结转的基数,填制《税务检查待执行税款情况报告表》,填制方法和要求详见附件填表说明。本报告表及报表分析应于每季度终了后七日内连同其他税务检查报表一并报送市局。
附件:1.《税务检查待执行税款情况报告表》(略)
2.《填表说明》
填表说明
1.报表数字应为累计数。
2.本表反映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待执行税款及滞纳金的情况。
3.上期结转:指上季度未入库的待执行税款及滞纳金到本季度一日前仍未入库的累计数。
4.本期产生:指在本季度内产生的待执行税款及滞纳金的累计数,包括上期结转的待执行税款在本期内产生的滞纳金的累计数。
5.本期入库:指在本季度内已入库的待执行税款及滞纳金的累计数。
6.结转下期:指到本季度末仍未入库的待执行税款及滞纳金的累计数。
7.逻辑关系:
(1)纵栏:4=1+2-3;8=5+6-7;12=9+10-11;16=13+14-15;20=17+18-19;24=21+22-23;28=25+26-27。
(2)横行:合计=1+2+3+4+5+6+7+8+9+10+11+12+13+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