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酒类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7]397号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酒类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应严格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和市局补充,对1994年以来酒类行业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税政、稽查和涉外科(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组织落实。
二、各区、县局对本辖区内酒类生产企业,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及酒精,消费税的纳税情况应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
三、检查的重点除总局规定的以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酒类生产企业是否有扣除包装物计税问题。
(二)哪些酒类生产企业成立了销售公司,除低出厂价格,减少了税基,目前是否进行了调整,说明具体运作形式和处理意见。
(三)根据酒类生产企业1994年至1997年6月份消费税的欠税情况填写统计表(式样附后)。
四、此次检查应于10月中旬结束,各区、县局将本地区检查的情况汇总后写出检查报告,连同统计表,于10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