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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6年4月13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9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115号
失效
1997年6月18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五条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在财务上应单独设帐核算,与外购啤酒及其他商品分开,对未单独设帐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一律按自产啤酒征收消费税。凡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补办税务登记。
二、各区、县局应结合通知中有关政策规定,对本辖区内的纳税人进行清理辅导,并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三、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84号通知自1997年7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