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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105号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分局要结合个体集贸征管的特点和本地区的实际在做好个体、集贸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同时要认真抓好代征个人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对高收入个体工商大户要强化监控手段,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依法征收税款。
二、进一步规范个体、集贸纳税手续制度,严格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入库比例、入库级次,确保中央税收与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三、加强纳税执法检查。各区、县分局可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检查面应在20%左右。有关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市局将结合个体集贸增值税专项检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