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7]261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税务咨询事务所:
现将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7]第9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局严格执行此工本费标准。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7年5月13日
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9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局收取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国税征[1996]53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收取“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市、区县国家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表(略)
“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表(略)
199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