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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7]096号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通知》第一条企业“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被承租企业费用的检查,凡属承租者上交的租赁费以及类似性质的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对于收取承租费用的单位,其凡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应将全部收取的承租费用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企业承包经营,可比照《通知》第一条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199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