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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价(收)字[1997]第95号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项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7]第95号

失效

1997年3月28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局收取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国税征[1996]53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收取《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市、区县国家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北京市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统一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特此复函。

附:“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表

  “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表

附件:  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单位:元/本

项目名称    工本费

十万元版中文四联      12.00

十万元版中文七联      18.00

电脑版中文四联       1.60

电脑版中文七联       2.40

万元版中文四联       7.50

万元版中文七联       10.50

万元版中英文四联      7.50

万元版中英文七联      10.50

增值税发票销货汇总清单   6.00

增值税价外费用清单     6.00

代开电脑版发票       2.00元/份

代开增值税手写版发票    0.50元/份

附件2:  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

单位:元/本

项目名称        工本费

北京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    4.40

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3.10

北京市工商企业调拔材料专用发票      3.90

北京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    3.10

北京市商业批发专用发票    4.40

北京市地方建材专用发票    4.40

北京市农林牧副渔业专用发票  3.10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商品专用发票      5.20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4.20

北京市发票领购簿       10.00

北京市发票登记簿       5.00

北京市开具零份发票      0.50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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