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7]122号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从1997年4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时,所填的销售金额可以在万元以下。京国税[1996]18号《关于启用更改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通知》中第三条的规定暂停执行。
二、各区县局应从严管理专用发票,对经营规模小,纳税状况不稳定的一般纳税人仍应只供给其千元版专用发票。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