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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7]4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理1994年1月1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定期免税审批手续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京地税二[1997]第83号
失效
1997年2月14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税源监控,规范办税程序,现将《办理1994年1月1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定期免税审批手续的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征收管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符合定期免税政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具的免税证明由原《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立项)定期免税证明》变更为《定期免税证明》(简称《证明》),该《证明》由市局统一印制。
2、各区县局、分局须对办理项目登记的房地产进行认真审核,确认符合免税政策后方可开具《证明》。
3、《证明》中的“序号”由税务机关根据需要编制,对《证明中所包括的各类房地产栋号,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附列在后。
4、《证明》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
5、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