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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检[1997]第27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

09-29 京地税检[1997]第2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7]43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检查案件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检[1997]第27号

失效

1997年1月10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行为,正确处理税务违法案件,提高检查质量,健全税务检查制约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就有关加强税务检查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处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凡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的,在案件检查结束后,由实施检查的部门,将税务检查报告连同税务检查底稿及其他证据,送交审理部门审理。

  二、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部门(市局检查处、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检查科或业务科),为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机构。检查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

  三、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阅实施检查的部门提交的税务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并对以下内容进行确认: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当;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检查对象对税务机关检查出的违法事实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是否合法、合理,在定性和处理上是否应考虑被查对象所提出的意见;

  (五)实施检查的部门所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四、审理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以及程序不合法等情况,应当通知实施检查部门予以增补。

  五、审理部门对审理内容确认后,应当提出综合性审理意见,制作《税务检查案件审理报告》(格式由各区、县局自定),报主管局长审批。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税务案件,应当由本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定案或者报市局审理后定案。

  六、凡经批准已经定案的案件,由审理部门或者实施检查的部门根据定案意见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履行报批手续后,由实施检查的部门执行。对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由审理部门制作《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经局长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审理部门在接到实施检查的部门提交的《税务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除另有规定者以外,应当在十日内审理完毕。

  八、各单位在实施审理工作中,可以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和有关的工作程序。

  九、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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