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6]第57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2月16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第1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广告市场的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扣缴人支付本单位人员:承揽广告业务的提成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二、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三、在图书、报刊上发布广告,使用个人作品并由出版单位支付的个人所得,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四、纳税人违反《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