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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计[1996]55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启用代扣代税款凭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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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启用代扣代税款凭证的通知

京地税计[1996]55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2月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代扣代缴制度。原京地税个[1995]311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的完税凭证,使用《北京市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65号文件中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除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需持有完税依据面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给予开具,对其它个人所得必须填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为此,我局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用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其它凭证停止使用。

  此凭证也适用于土地增值税代扣代缴,视同完税证进行管理。

      附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式样及说明(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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