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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6]161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09-29 京国税[1996]161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京国税[1996]161号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企业的专业培训由市局会同技术合作部门统一组织,各区县局不再单独培训。

  二、从1997年1月1日起,凡被批准为实行防伪税控的企业应按本规定的程序进行发票认证和申报纳税,各区县局应从人力和物力给予保证,确保认证和申报纳税正常进行。

  三、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内容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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