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合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6]39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9月16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原北京市税务局曾以[91]京税三字69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6号文件,在1991至1993期间给予免征印花税照顾。据了解目前本市执行征免情况不够一致。经研究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应恢复征收印花税。1995年底前的上述凭证,不予办理补征手续。
主题词:印花税,征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