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北京  >  京地税一[1996]39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合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6]399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合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09-29 京地税一[1996]399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贸合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一[1996]399号

全文有效

1996年9月16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原北京市税务局曾以[91]京税三字69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6号文件,在1991至1993期间给予免征印花税照顾。据了解目前本市执行征免情况不够一致。经研究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应恢复征收印花税。1995年底前的上述凭证,不予办理补征手续。

  主题词:印花税,征收,通知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