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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1996]1407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继续对1993年度北京市市级新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09-29 京财税[1996]140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文日期:1999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继续对1993年度北京市市级新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京财税(1996)1407号

失效 

1996年9月13日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0号《关于对北京市1993年度市级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对部分北京市1993年度市级新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现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新产品名单转发给你们,请按京财税(1995)12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9月底以前抓紧时间办理有关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审批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接到此通知后,抓紧与有关单位联系,并通知有关单位按时参加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会审,各有关单位也要及时与所在区县的财政局联系,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一九九三年度北京市新产品减免税名单》

  返还九四年增值税的新产品名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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