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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1996]7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天水市两起非法出售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

09-29 京国税[1996]75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天水市两起非法出售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

京国税[1996]75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甘肃省天水市两起非法出售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国税发[1996]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严格执行市局京国税(1995)123号通知规定,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象只限A、B类一般纳税人。

      按本通报中总局提出的有关规定,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对本单位专用发票储存、保管、发售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严格有关手续制度,并将检查中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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