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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外[1996]17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09-29 京国税外[1996]172号 我要评论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6]17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多缴税款具体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3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鼓励发展的汽车、电子、航空、通讯、医药、冶金、能源、交通、环保等行业及产品;

      2.企业技术先进或产品质量优良而价格受国家限制的;

      3.进口环节税负增加较多,企业正常经营确有困难的。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年申请退还当年度进口货物多缴纳的税款,经批准退还多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必须用于生产不得转卖,凡发现转卖的,除补缴已退税款外,还要取消其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的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退还进口环节多缴税款申请表”、“生产环节税负情况表”及会计报表、完税凭证等资料,逾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各区、县局应于11月15日前将企业上报资料审核签字后上报市局涉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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