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专用纸、防伪专用油墨供应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6]90号
全文有效
1996年2月16日
各发票承印厂、防伪专用品生产厂:
为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提出的要求,确保普通发票的印刷质量,切实加强防伪专用品的供应和管理。现将发票专用纸和防伪专用油墨供应办法和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的各种专用票据实行统一防伪措施,统一使用市地税局征管处调拨的发票专用纸和防伪专用油墨。
二、发票专用纸的供应,统一由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处开据专用纸调拨单,由指定厂家负责送货,运费自负。
三、防伪专用油墨的供应,统一由市地税局征管处开据防伪油墨领购证明,到北京市中标国安防信技术公司购领,发票承印厂自行付款提货。
四、各发票承印厂,在印制各种专用发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质量问题,属于油墨的问题,请与北京中标防伪技术公司联系解决;属于专用纸的问题,请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确保各种普通发票的印刷质量。
五、各发票承印厂和防伪专用品生产厂。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发票印刷的要求和程序,统一按市地税局的规定印制各种专用发票。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安全保管措施,对防伪专用品应设专人专库,建立健全出入库手续,不得丢失、转借,更不能转手倒卖,发现丢失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查处。市地税局将对各发票承印厂进行年度检查和审核,对发生严重失职问题的单位,将进行严肃处理。
主题词:税务,发票,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