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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外[1996]042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北京兰迪花卉精品有限公司等35户外商投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有关税务处理的通知

09-29 京国税外[1996]04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文日期:2007年8月6日 生效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北京兰迪花卉精品有限公司等35户外商投资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有关税务处理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6]042号

失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北京兰迪花卉精品有限公司等35户外商投资企业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规定,现已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见附件),请各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立即对上述企业逐户进行结税结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和注销税务登记处理。对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10年的但已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依法追回已减免的税款。在缴销发票时,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为检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35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函》(略)。

  2.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吊销35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函(略)

  19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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