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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税收征管范围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税收征管范围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4年11月30日

  为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个体税收秩序,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5年1月1日起,对本市个体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原市国税局代为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各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各市场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应持下列资料,自2004年12月15日至2005年1月31日到工商注册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一)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个体工商户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个体工商户的公章、财务章;

  三、各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暂不办理税务登记。

  四、对各市场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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