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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企[2004]48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09-29 京地税企[2004]48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2004]482号

失效

2004年10月10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局下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606号),后会同市财政局共同下发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1093号)。针对执行中区县局、分局反映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补充通知如下: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凡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条件的,无论其户籍是否在京,均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并出具户籍所在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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